浅析重大过失的认定的标准,一起来了解了解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刑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罪过的内容,但从《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具体认定犯罪过失时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判断标准

判断犯罪过失,需要将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判断。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在判断犯罪过失时,应当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行为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判断其对结果发生所持的态度。

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态度。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其分为两类: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就可以认定其对该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反之,则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此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就应当认定其对该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比如在“非典”期间,为了防止疫情蔓延,各地政府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上班,以阻断传播途径。然而,有人仍然没有佩戴口罩上班。这种行为无疑会使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如果行为人在当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而依然选择不佩戴口罩上班,那么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就具有预见可能性。

但是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行为时确实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却没有预见,就应当认定其具有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积极、乐观、盲目的态度。

行为人之所以会产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是因为其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对这种结果采取了积极、乐观的态度,其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因此对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过高地估计自己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致采取了积极、乐观的态度应对危害结果,即行为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但是其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该危害结果。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行为人自身条件和能力;

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

三是行为人对可能出现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判断标准上与疏忽大意过失不同。疏忽大意过失以“应当预见”为要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以“能够预见”为要件。对于“应当预见”与“能够预见”应当分别理解。

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就是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却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就是不具有过失。

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态度是否过于自信,一般应当以行为人本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态度为准。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持一种积极、乐观态度还是消极、悲观态度,即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并且采取了积极、乐观态度应对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高、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

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能力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在实践中比较难把握,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条件,但是其行为时不可能预见到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如甲、乙两人一起喝酒,在乙醉酒后,甲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因为疲劳驾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

对于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当时没有能力预见,则应当认定为不能预见;反之则认定为能够预见。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具备犯罪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定为不能预见。

犯罪过失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后,认为自己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是判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标准。

因为客观情况多种多样,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危害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结果。

例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已将枪支交给他人保管,但当该枪支被丢失或被盗时,行为人并没有预料到枪支可能丢失或被盗会导致他人伤害后果。

如果将枪支交由他人保管后因丢失或被盗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行为人对该事实就应当预见到。又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已将犯罪对象告知他人并交给其保管。但当犯罪对象被他人窃取或盗窃时,行为人却没有预料到该犯罪对象会被他人窃取或盗窃。

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没有避免这一结果发生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

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心态,在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时,必须准确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一般还是重大。

对于一般过失来说,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意志能力等均处于正常状态,行为没有超出其可预见范围,因而不能认为其有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犯罪故意。

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存在认识能力、意志能力等方面的障碍,这也是判断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关键因素。

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明确预见的可能性。

但要注意对“可能”二字进行理解和把握。“可能”不等于“必然”,更不等于“一定”。只要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有预见能力并采取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如果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不能简单地以主观态度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同时还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犯罪过失被不当扩大。

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所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无法确定,但可以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不是具有预见能力,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判断。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有预见能力,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

在重大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抱有放任的态度,即只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就不加注意和避免,以致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这是在重大过失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放任其发生;

或者因工作疏忽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情况均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因而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如在交通肇事中,行为人为了尽快逃逸而撞倒被害人后又继续驾车逃逸;或者为逃避责任而故意不进行交通事故报警。

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判断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时,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有明确预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一般过失。

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措施本身不合理或者缺乏针对性、可行性,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过失。

此外还应注意在认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时要与刑事责任相联系,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都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时,除考虑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还应结合其主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量。

如果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同时又存在过失犯罪情节的,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结语

犯罪过失的认定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不仅需要刑法理论知识的支持,更需要司法人员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来判断过失,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具体判断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过失是主观罪过中的一种类型。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罪过,但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行为人具有过失时,才可能成立犯罪过失。在判断是否存在过失时,不能仅以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来判断。

犯罪过失是一种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在判断过失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只有经过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