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和“自动离职”的工龄怎么认定?

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除名和自动离职都属于没听说过的概念,因为现在90后、00后都开始整顿职场,在哪个单位做的不开心可能就直接走人,加上现在大家都交社保了,社保缴费都是实实在在在账户里的,养老保险缴费都是累加计算的。

放到计划经济年代可没有那么简单,那时候换工作都是要调动的,要办手续,没办手续走人,就算自动离职,有的单位还要给个除名的处分,这样连续工龄都不算的,到了退休时候,工龄可能就要少一大块,对于这类工龄计算,国家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也就是说,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是从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算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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