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百问(一):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问——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那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等,都必须由刑法才可以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如何理解?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识。第一,刑法规定了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科处,那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国家司法机关就不得对行为人进行定罪。第二,即使行为人构成了犯罪,也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所构成的具体的犯罪进行判处,不得任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构成盗窃罪的就应当判处盗窃罪,构成诈骗罪的就判处诈骗罪)。第三,对行为人定罪后,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刑种和幅度依法作出量刑裁决。以盗窃罪为例,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度起源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 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8年的《人身保护法》也从不同角度巩固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上述思想后来在美国广为传播,美国的《权利宣言》及宪法都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个最早出现在刑法典中的条文,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转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司法意义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既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也能保障了罪犯的人权,因为罪刑的法定,公民才可以通过刑法的规定了解到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不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是什么,这样才能对日常生活作出合理安排,社会的安定秩序才能有所保障。这个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都不能被无故地剥夺自由或受到其他不公正的处罚。同时,对于犯罪的人而言,罪刑的法定才能让司法机关对其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让其免受刑罚的不当侵害(如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是6个月以下的拘役刑,那么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就不能判处超过6个月的拘役)。如果没有这个原则,司法系统就可能成为政治工具或个人利益的工具。此外,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不得对行为人作出有罪类推以及重法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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