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是你想做,就能做
我这里所说的“司法鉴定”不是指对精神病诊断有异议的“医学鉴定”,而是指精神病人有涉案行为时、通过司法程序而启动的鉴定过程。
因此,目前精神病司法鉴定只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委托,不接受当事人个人的委托。
通常提出鉴定申请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司法机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具有司法行政权力的其他机构,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言行举止异常,认为有必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可以提出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属/律师提出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医学证明材料,并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审核后可以同意其请求,然后由司法机关提出鉴定委托。
二是服刑人员中:服刑人员言行举止异常,监狱管理人员有必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可以提出申请;服刑罪犯或其家属认为其曾患有或目前患有精神病,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关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